土地使用条件(成片开发经营项目)一、成立开发企业1.1用地者须依照中国法律,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。开发企业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。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,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,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。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、法规,开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。二、界桩定点2.1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》(以下简称本合同)正式签订后_日内,市(县)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。面积核定无误后,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。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,不得私自改动,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,应及时报告市(县)土地管理局,请求重新埋设。三、土地利用要求3.1开发区域内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。3.2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:(1)建筑容积率____(2)建筑密度_____(3)建筑物总高度(不包括地下室)_____(4)附着物高度_____(5)园林绿化比率______(6)室外地面标高______(注:根据具体情况定)3.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,包括:(1)开发建设总目标,(2)开发建设分期目标;(3)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,(4)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。3.